【主要内容】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所属章节】
《经济法基础》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详解】
考点: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1.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者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异地开户条件的,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 适用范围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考点: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1. 银行结算账户的实名制管理
存款人应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依法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或进行洗钱活动。
2. 存款人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
(1)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开户许可证(如果有)、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等相关证明文件。
【提示】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但无法提供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原印鉴卡片、开户许可证(如果有)、营业执照正本、司法部门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2)单位存款人申请变更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3)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个人签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3. 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应与银行按规定核对账务。存款人收到对账单或对账信息后,应及时核对账务并在规定期限内向银行发出对账回单或确认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