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内容】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所属章节】
《经济法基础》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详解】
考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 分类管理
2. 开户证明文件
根据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的要求,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向银行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通过有效身份证件仍无法准确判断开户申请人身份的,应要求其出具辅助身份证明材料。
【提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登记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不满16周岁的,可以使用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港澳居民居住证。
(3)台湾地区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居住证。
(4)国外的中国公民为中国护照。
(5)外国公民为护照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边民,按照边贸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3. 所在单位代理开户
(1)存款人开立代发工资、教育、社会保障(如社保、医保、军保)、公共管理(如公共事业、拆迁、捐助、助农扶农)等特殊用途个人银行账户时,可由所在单位代理办理。
(2)单位代理个人开立银行账户的,应提供单位证明材料、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3)单位代理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在被代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开户银行办理身份确认、密码设(重)置等激活手续前,该银行账户只收不付。
4. 使用要求
(1)下列款项(个人的合法收入)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①工资、奖金收入;
②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③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④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⑤个人贷款转存;
⑥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⑦继承、赠与款项;
⑧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⑨纳税退还;
⑩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2)单位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付款的特殊要求
①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不包含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相应的付款依据。付款单位若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但付款单位应对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②当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或者个人持申请人为单位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个人应当出具有关收款依据。存款人应对其提供的收款依据或付款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