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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四章高频知识点:建设工程合同
1、建设工程合同的无效
2、分包与转包
(1)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注意】承包人将建设工程全部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人自行完成。
(3)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全部”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4)禁止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3、实际竣工日
【注意】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4、工程款结算
(1)采用招投标方式订立合同,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两个合同内容有出入,以中标合同为准。)
(2)优先受偿
【注意】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欠付工程款利息
【注意】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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