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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基金从业资格《基金法律法规》知识点: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业务

日期: 2020-12-24 11:06:47 作者: 樊梨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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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业务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只能由依法设立的基金错理公司担任。最初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业务。主要局限于对证券投资綦金的募集与管理上。但随着市场的发展,目前除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与管理业务外,我国基金管理公司已被允许从事其他资产管理业务和提供投资咨询服务。基金管理公司已有向综合资产管理机构发展的趋势。

(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主要包括基金募集与销售、基金的投资管理和基金营运服务。

1.基金募集与销售。依照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依法募集基金是基金管理公司的一项法定权利,其他任何机构不得从事基金的募集活动。能否将基金成功地推向市场并不断扩大基金财产规模,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有着重要的意义。为成功进行基金的募集与销售,基金管理公司必须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基金产品的开发,设计出能够满足不同投资者需要的基金产品。

2.基金的投资管理。投资管理业务是基金管理公司最核心的一项业务。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的竞争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投资管理能力的高低。因此,努力为投资者提供与市场上同类产品相比具有竞争力的投资回报,就成为基金管理公司工作的重中之重。

3.基金运营服务。基金运营事务是基金投资管理与市场营销工作的后台保障,通常包括基金注册登记、核算与估值、基金清算和信息披露等业务。基金运营业务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基金管理公司对投资者服务的质量,对基金管理公司整个业务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支持作用。

(二)受托资产管理业务

根据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既可以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也可以为特定的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但为特定多个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还需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根据规定,基金管理公司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受托资产管理业务的开放,使我国基金管理公司在向综合资产管理公司转变上迈出了一大步。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变更经营范围,开展特定资产管理业务:(1)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2)经营行为规范,管理证券投资基金2年以上且最近一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监管机构责令整改,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3)已经配备了适当的专业人员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4)已经就防范利益输送、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制定了有效的业务规则和措施;(5)已经建立公平交易管理制度,明确了公平交易的原则、内容以及实现公平交易的具体措施;(6)已经建立有效的投资监控制度和报告制度,能够及时发现异常交易行为;(7)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确定的其他条件。

(三)投资咨询服务

2006年2月,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投资咨询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基金管理公司不需报经中国证监会审批,可以直接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保险公司及其他依法设立运作的机构等特定对象提供投资咨询服务。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投资咨询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1)侵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2)承诺投资收益;(3)与投资咨询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4)通过广告等公开方式招揽投资咨询客户;(5)代理投资咨询客户从事证券投资。

(四)社保基金管理及企业年金管理业务

根据《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可以作为投资管理人管理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目前,部分取得投资管理人资格为基金管理公司已经开展了管理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的业务。

(五)QDII业务

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申请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开展境外证券投资业务。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净资产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经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达2年以上;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

2.具有5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中级以上管理人员不少于1名,具有3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不少于3名;

3.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

4.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5.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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