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的防火分区、防火间距及疏散出口
1、建筑物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马廊、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
2、地下、半地下建筑内的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2。
3、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1000m2。地下商业可增加1倍至2000㎡。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应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4、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为6-13m。
5、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
6、高度27m以下,建筑面积不超过650㎡或者任一户门至最近楼梯口的距离大大于15m的住宅,可设一个楼梯。
7、除建筑高度不超过54m的单元式住宅,高层建筑安全处口或疏散口必须设置两个安全出口。
8、建筑中的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应分散布置。建筑中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9、娱乐场所、老幼建筑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直接通向公共走道的房间门至最近的安全出口的距离:一级二级不应大于25m。设有自动喷水系统的建筑疏散距离可增加25%,即25(1+0.25)=31.25m.。
10、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当层数不超过四层时,可将对外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不超过15m处。
11、疏散门或楼梯间的门应为推闩式外开门。
12、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的隔墙,应设防火墙。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靠外墙的部位,并应在外墙上开门。首层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50m的窗。
13、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的门洞时,其净高和净宽不应小于4m。
14、建筑物内的管道井、电缆井应每层在楼板处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不燃烧材料封堵,其井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15、电梯井和电梯机房的墙壁等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高层工业建筑的室内电梯井和电梯机房的墙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非燃烧体。
16、疏散楼梯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m,其他建筑的室外,其倾斜角可不大于60°,净宽可不小于80cm。,且每级离扶手25cm处的踏步深度超过22cm时可不受此限。